上個月,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構成虛假廣告,公司被處罰603萬元。公司被罰了,但是由于現(xiàn)行《廣告法》沒有規(guī)定個人承擔責任的情形,所以為佳潔士代言的小S安然無事,依然在電視屏幕上“duang”來“duang”去地做著各種各樣的廣告。
終于,正在修訂中的廣告法傳來了好消息:廣告法修訂案草案規(guī)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就是說,如果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相關企業(yè)在受到處罰之后,這個明星、名人也要在廣告圈“下崗”三年。
就國際慣例而言,嚴懲虛假代言的明星早就不是什么新鮮事,比如說美國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此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再比如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甚至曾經(jīng)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
利益與責任從來都不是割裂的,明星、名人可以代言,但既然從中獲取了利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與風險,否則代言就會成為戲言,消費者就會成為“冤大頭”。我們期待著修訂后的廣告法能盡快落地,對于虛假代言、騙人廣告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如果我們堅持使用了某某明星代言的某某牙膏,但是并沒有取得明星所宣稱的某某效果,那么是不是可以針對相關企業(yè)和代言者索賠呢?我們的索賠會不會受到支持呢?如果能,那么我們就有理由相信,今后企業(yè)和明星、名人,在做廣告的時候都會慎之又慎,真正地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