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評論員陳廣江
據(jù)6月9日《人民日報》報道,去年5月24日,發(fā)現(xiàn)6樓的鄰居家中失火,一9歲男孩在陽臺上非常危險,59歲遼寧大媽何艷和幾名鄰居立即施救。結果,孩子跌落過程中砸到了何艷腿上,孩子無大礙,何艷多處骨折,目前生活困難治療缺錢。家人為何艷申請見義勇為稱號,結果遭拒絕,當?shù)刎撠煵块T稱“不完全符合標準”,但拒絕詳細解釋。
究竟什么才算見義勇為?答案寫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更寫在人們的心中。大媽接墜樓孩子受傷不算見義勇為,無疑令人費解。以前,制度不健全,讓英雄流血又流淚,讓人寒心;現(xiàn)在,制度健全了,相關部門卻隨意給見義勇為增設門檻,同樣令人寒心。
據(jù)稱,街道負責人將何艷的材料報到區(qū)里,得到的答復是何艷的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其原因就是孩子被救是群體參與的行為,因此不能授予此稱號。但翻遍《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規(guī)定,根本找不到相關條款。就是說,“群體參與”并不能影響對個人見義勇為的認定。
遼寧的《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等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公民?!蓖瑫r,《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向申報人書面說明”。
不難發(fā)現(xiàn),“群體參與”不該是認定何艷見義勇為的障礙因素,否則就是對制度的曲解,隨意給見義勇為設限。相關部門一方面稱“不完全符合標準”,另一方面又拒絕詳細解釋,原因就在于此。根本就解釋不通,甚至越解釋越詞窮理虧,更不要說出具書面說明了。當?shù)鼐C治辦與街道、社區(qū)、民政、派出所等部門,是怎么調(diào)查核實的,多次召開的專題會議到底研究了什么問題,令人生疑。
被救男孩一家生活窘迫,何艷一家也不富裕,這個時候,充分、及時、全面地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使其沒有后顧之憂、心頭之痛,是相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立法已相對完善,相關規(guī)定寫得明明白白,不該再出現(xiàn)這種令人心寒齒冷的局面了。保護見義勇為者,就是呵護這個社會和國家,體現(xiàn)的是政府的擔當精神和管理能力,負責的部門更不能拖后腿,否則有失職之嫌。
我們相信,媒體的介入會讓何艷的困境得以化解,其見義勇為稱號也不遠了。令人深思的是,在加大對見義勇為者保護和獎勵已成為民間和官方一致共識的情況下,為何還需要媒體的介入才能解決本就不該成為問題的問題?去年,湖北武漢就被曝出“為救同學溺亡不算見義勇為”事件,官方的理由是:同學之間的“自救互救”等行為不屬于相關條例規(guī)定的見義勇為。隨意給見義勇為設門檻并非個例,應引起足夠重視。